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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读

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答疑

时间:10/22/2014 11:33:31 AM 点击数:2326次

符合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否包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时候是否要将销售额和营业额叠加在一起看是否大于3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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