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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

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时间:10/14/2013 9:48:00 AM 点击数:3080次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全面系统地提出支持我省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国发〔20122号文件在财税政策方面提出“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为帮助基层国税机关、相关行业企业正确理解和贯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现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如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阅。

  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解读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第九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加速折旧的政策作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一,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对于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使用固定资产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四、加速折旧的原因必须有下列之一,且确需加速折旧的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五、加速折旧的几种方法

  企业可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共3种: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一)缩短折旧年限。这种方法操作简便,即在有关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直接缩短其折旧年限,但缩短后的折旧年限要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后在新的折旧年限上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显然此方法是缩短了直线法的折旧年限,在效果上与后2者类似,但不是会计上的加速折旧方法。要注意一是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法的限制多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两者均是会计意义上的加速折旧方法,在不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达到资产使用的初期多提折旧、并逐渐少提折旧的效果,相较于直线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先少交税、后多交税,当然总的应纳税额保持不变。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1】某企业对机械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的某项设备原值16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每年应计提折旧额计算如下:

  双倍直线折旧率=(2÷5)×100%40%

  预计净残值=160000×3%4800(元)

  各年应计提折旧额计算如表1

  表1 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计算表

  单位:元

  

年次

  年初账面

  净值

  折旧率

  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期末账面

  净值

  1

  2

  3

  4

  5

  160000

  96000

  57600

  34560

  19680

  40%

  40%

  40%

  ——

  ——

  64000

  38400

  23040

  14880

  14880

  64000

  102400

  125440

  140320

  155200

  96000

  57600

  34560

  19680

  4800

  说明:(1)第4年由于34560×40%<345604800)÷2,所以,自第4年起换为直线法,其年折旧额为:(345604800)÷214880(元)。

  (2)为简便起见,本例按年度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方法,按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应按月并逐月计提折旧。

  2.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2】某业购置设备一台,原值为1225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4%,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预计净残值=122500×4%4900(元)

  计提折旧基数=1225004900117600(元)

  年折旧率的分母=1+2+3+4+5+66×(16/221

  各年折旧率为:第16/21;第25/21;第34/21;第43/21;第52/21;第61/21

  各年折旧额计算如表2所示。

  表2 年数总和法折旧计算表

  单位:元

  

年次

  原值-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各年

  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期末

  账面净值

  1

  117600

  6/21

  33600

  33600

  88900

  2

  117600

  5/21

  28000

  61600

  60900

  3

  117600

  4/21

  22400

  84000

  38500

  4

  117600

  3/21

  16800

  100800

  21700

  5

  117600

  2/21

  11200

  112000

  10500

  6

  117600

  1/21

  5600

  117600

  4900

  六、加速折旧优惠的备案及管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行事前备案,其备案时间、资料要求与其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相比有特殊之处。

  (一)备案时间。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明显不同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年度申报前备案的要求,因为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要求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对加速折旧进行备案,可以避免企业事后调整的麻烦。

  (二)备案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关键的备案资料是能证明企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还要短的资料。一是可从新使用的固定资产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理由等方面加以说明;二是通过对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予以佐证;三是可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证明资料。

  (三)税务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四)台账管理。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七、对分支机构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备案规定

  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

 转发单位:北京华盛君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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