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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两部门就《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

时间:10/20/2018 10:04:20 AM 点击数:641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第三条)。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为避免额外增加其附加税负担,《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向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第五条)。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地点等征收管理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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