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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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要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链接:(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原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相应顺延。
第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原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相应顺延。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三)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将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条、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六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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