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本网站 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密码找回
,欢迎您来到中国财税网! 退出
站内公告:
  • 《北京盛君隆会计师事务所》《公信诚资产评估 》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中标,成为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的服务供应商。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时间:1/30/2013 1:46:46 PM 点击数:3087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

成文日期:2012-05-14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213日至201231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现将评测合格的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相应企业名单通告如下(按报名测试顺序,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情况将另行在税务系统内部通报)

企业名称

软件名称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税友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国税)V6.0

税友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地税)V6.0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网上纳税申报(国地税版)软件(国税)V1.0

航天信息网上纳税申报(国地税版)软件(地税)V1.0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版)V5.0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版)V5.0

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政纳税申报服务软件V1.0 (国税版)

企政纳税申报服务软件V1.0 (地税版)

山西企友软件有限公司

企友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企友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V1.0

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电子报税系统(企税通)(国税)V3.0

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神州数码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V1.0

北京弘远泰斯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通用纳税申报系统(国税)V1.0

北京握奇信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国税版)V2.0

神州浩天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地税版)V2.0

北京中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高信网上办税系统(国税)V1.0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互联网申报系统(国税)V3.0

互联网申报系统(地税)V3.0

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畅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版)V1.0

天畅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版)V1.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2.0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V2.0

深圳市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艾博克ABC4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国税版V1.0

艾博克ABC4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地税版V1.0

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神州易桥企业报税平台软件(国税版)V1.0

神州易桥企业报税平台软件(地税版)V1.0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软件网络报税系统(国税版)V3.0

中国软件网络报税系统(地税版)V3.0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擎天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国税)V1.0

浪潮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地税)V1.0

 

  以上软件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 ,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自主选择评测合格软件产品。没有评测通过的产品不得使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成文日期:2012-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

成文日期:2012-04-26

 

  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现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释

  (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二)“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四)“当期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

  (五)“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计算的各种境内外来源数额。

  (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七)“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际停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

  三、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以下统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仍应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期间作为执行“安排”规定的所属期间,并分别情况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适用本公告上述公式时,公式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指在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

  四、备案报告

  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按本公告规定享受《安排》相关待遇时,应该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日期

  本公告适用于自201261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定,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公告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46号)第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

成文日期:2012-05-16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6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6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

成文日期:2012-05-23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

成文日期:2012-05-30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1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

成文日期:2012-05-28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

成文日期:2012-05-25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1247

成文日期:2012-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全国减免税数据,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520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启动2012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修订后的《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2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2年减免税汇总表

    5.2012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减免税统计核算体系。通过调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同时,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为纳税人服务,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112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包括已纳入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四)时间界定。2012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界定为201111日至201112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上报时间为2012820日。

    三、调查方式

    (一)关于企业纳税人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附件2)。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后交回《调查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

    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下载和上报的,具体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

    各地税务机关如不使用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自行设计网站网页采集数据的,必须按照总局数据采集格式和标准,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

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税务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关于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数据信息及时删除,并转交另一方税务机关汇总上报。

    (四)关于调查软件。根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需要,总局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进行了修订,主要对税收计会统报表管理系统的减免税功能模块进行了升级完善,形成了1号补丁(即: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补丁)。具体包含企业版、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以及使用说明。

    201252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计统报表及重点税源管理软件)和内网可控FTPE:/local/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下发各地。

    四、组织实施

    (一)一把手挂帅,各部门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总局组织开展全国性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调查工作计划。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科技部门安排税收管理员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二)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三)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要把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与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调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减免税管理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5),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调查、边检查、边整改。减免税文件目录由总局定期整理,通过代码维护方式下发各地。

    (四)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相核对,使所有企业都参加调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五)上报和总结减免税调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820日上报20111-12月减免税情况。

    总局将对各地组织开展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和通报。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财税〔201226

成文日期:2012-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3.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7.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华润慈善基金会

  1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1.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2. 南都公益基金会

  13. 华民慈善基金会

  1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5.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6.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7.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18.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9.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2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3.中国扶贫基金会

  24.海仓慈善基金会

  2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2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2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2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3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3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3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3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35.中国孔子基金会

  36.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37.中国绿化基金会

  38.万科公益基金会

  3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4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4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42.人保慈善基金会

  43.中远慈善基金会

  4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4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46.中国癌症基金会

  47.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48.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9.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50.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5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2.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5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5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55.凯风公益基金会

  5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7.天诺慈善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9.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60.心平公益基金会

  6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6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6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5.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7.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8.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7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71.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7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7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7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75.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6.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77.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78.华阳慈善基金会

  79.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80.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81.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82.中国航天基金会

  83.中国禁毒基金会

  8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85.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86.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87.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88.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9.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90.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9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92.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9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94.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95.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96.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97.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98.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99.神华公益基金会

  100.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01.顶新公益基金会

  102.瀛公益基金会

  103.中华慈善总会

  104.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05.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107.河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09.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10.德康博爱基金会

  111.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12.济仁慈善基金会

  11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14.中国盲人协会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

成文日期:2012-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为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逐步将下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转型为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研究,同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

成文日期:2012-0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

成文日期:2012-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111日至201512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 >>友情链接